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郑州振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振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东狼村。
法定代表人:周福成,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君。
郑州振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郑州振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5498元。2019年7月15日之前,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2019年8月15日之前,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0元;2020年2月1日之前,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0元;2020年5月1日之前,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0元;下余35498元,被告于2019年7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有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可就下余所欠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为1093.50元,由被告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执行人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郑州振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498元,执行费1257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9049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0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振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翟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