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4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栗占项,男,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现住开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现住开封市。
被执行人: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南羊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栗占项申请**、***、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栗占项木工组全体工人工资款22152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开封市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开封市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622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项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322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24743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扣划、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