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444号之二
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107国道与星光大道交汇处众旺综合产业园B3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58745X。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金金,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1717341D。
法定代表人:张家新,董事长。
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