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068号
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茅屋岭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山,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区政府办公楼819室。
法定代表人:安成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9883.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4201000000097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59883.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月静
书 记 员 万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