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396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路98号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搅拌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49,691.28元及利息;二、案件执行费由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3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