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592号之二
原告:**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柴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HFM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171734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并移送执行局执行。后原告**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原告**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恒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6.84元,减半收取1187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78.42元,由原告**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