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592号
申请人:**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柴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HFM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171734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中恒管桩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恒管桩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