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祥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执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祥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海,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物。
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
法定代表人:*家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34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祥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现因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祥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并请求解除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祥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请求解除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