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首市江南农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1民初58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江南农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建宁大道173号江南绿园农副物流综合大市场20栋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13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原告***与被告石首市江南农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根据被告石首市江南农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以证据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石首市江南农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江南农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