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1529号之一
申请人:南皮县海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寨子镇沿武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福海,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杜集乡常洼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经理。
申请人南皮县海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皮县海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杜集镇常洼村公路西侧地号为3714221060130003000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为610580.2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担保函(保单号:10931046720190000002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杜集镇常洼村公路西侧地号为3714221060130003000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为610580.2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需要延期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案件申请费3573元,由申请人南皮县海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