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南皮县海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寨子沿武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福海,经理。
被执行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杜集乡常洼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皮县海利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2019)鲁142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宁津国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杜集镇常洼村公路西侧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