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28民初480号
原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0.47元,由原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孔维良 审判员  赵德峰 审判员  季禹昌
书记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