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152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祥,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青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6号泰来商务8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MUMF4U。
法定代表人:杨青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祥,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中段12号(周口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21705288。
法定代表人:宋传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萧,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冬冬,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郑汴路南苑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43717H。
法定代表人:张全洪。
被告:杨国徽,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青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杨国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志华
审 判 员 毛 爱
审 判 员 伦振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俊美
书 记 员 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