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5986号之二
原告:河南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阳光华府16号楼2单元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7JQ443H,
法定代表人:王存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亮,系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周口市五一路中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21705288.
法定代表人:宋新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03元,由河南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卫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