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民终3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中段12号(周口饭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众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省一监狱西郊院7号楼4**2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众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4.99元,减半收取1,582.50元,由上诉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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