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万安某有限公司;某某;河南博望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04民初444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中段12号(周口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2170528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郑汴路南苑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43717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79317.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79317.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