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24民初37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石槽集乡徐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16号万顺达大河商务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1369462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中段12号(周口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豫1624财保387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予以冻结。现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