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5715号
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石槽集乡徐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慧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富田兴龙湾SYB1-2号楼1单元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136946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五一路中段12号(周口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217052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慧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