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财保463号 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石槽乡徐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OLE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富田兴龙湾SYB1-2号楼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136946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中段12号(周口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217052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369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惠昇洪梁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3693.4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