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3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曹靖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黄辉,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9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征
审判员 姚贤辅
审判员 曾庆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