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076号
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藕池镇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黄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范振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形,职务不明。
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邵爱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