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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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257号
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01056,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藕池镇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黄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湖北楚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何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昆,男,1984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8574元,由原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汝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