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5314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街道青王路群英工业园1号-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3年5月15日,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