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5314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街道青王路群英工业园1号-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3年5月15日,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