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迎民执字第21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3层301。
法定代表人*武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奥赛特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太原市奥赛特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岗巷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奥赛特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8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