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66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先锋时代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炜,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全,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先锋时代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时代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瑞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4668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天瑞达公司名下价值230 652元的财产。先锋时代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先锋时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 65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民陪审员 宋素军
人民陪审员 薛晓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