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先锋时代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08民初46688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先锋时代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女,19914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炜,男,1969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全,男,19751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先锋时代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时代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瑞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5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4668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天瑞达公司名下价值230 652元的财产。先锋时代公司于20203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先锋时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 65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民陪审员   宋素军

人民陪审员   薛晓光

 

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