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166号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2区120号楼二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郑武军。
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武军、王卫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刑终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 行 员 李晓芳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