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4812号
原告: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1-3号恒亿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陈水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畅。
原告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靖雯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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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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