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恒亿大厦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12987709。

法定代表人:陈水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琳、马忠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南部11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8958D。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分包费人民币132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5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点七五计算)和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145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50元、执行费人民币3708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先后对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名下有牌号为京N×××××(奥迪牌)、京PW1Q**(帕萨特牌)、京E×××××(卡姆利牌)、京E×××××(赛芙罗牌)、京N×××××(别克牌)、京N×××××(桑塔纳牌)、京N×××××(奥迪牌)、京N×××××(大众牌)、京N×××××(别克牌)、京N×××××(大众牌)、京N×××××(大众汽车牌)、京N×××××(别克牌)、京P×××××(北京牌)等13辆的汽车,但查无车辆行踪线索,暂无法实施扣押、拍卖,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已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查无去向未能实际扣押。

3、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已于2020年4月21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8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蔡炳鑫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