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532号
原告: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1-3号恒亿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东段悦华文元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漳州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漳州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漳州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