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1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兆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小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6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主*: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讼争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有据,故上诉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