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665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厦门天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381号701A。
法定代表人:林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慧娟,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天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