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420号
原告:厦门天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鹏,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天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天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湖劳仲案[2018]0049-2号裁决,已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闽0206民初1588号,为便于案件审理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206民初158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