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牛执字300号
申请执行人李杰林。
被执行人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琼芳。
被执行人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
负责人杨友太。
李杰林申请执行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75元,执行费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杰林申请执行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岚
审 判 员  李铮
代理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