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11民初2453号
原告:鄢陵县园艺场,住所地县柏梁镇西公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4181015893。
法定代表人:魏志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开封宏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21646894。
法定代表人:王世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鄢陵县园艺场诉被告开封宏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宏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陵县园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王文艺、被告开封宏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陵县园艺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6885元及违约金65065.5元(以216885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以上合计:281950.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封宏力公司先后将其开发的位于集英街311号“水岸花园”项目一期、二期、三期绿化工程发包了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完成了施工并进行了验收和决算。其中二期绿化工程中,被告尚欠原告32250元整;三期绿化工程中,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4635元整,两项合计:2168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项,但被告百般推脱,至今未予以付清。被告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封宏力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诉请中的二期尾款被告认可确实没有给齐,庭后向公司核实后将二期尾款支付给原告,关于三期合同约定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由于现在业主不满意及其他原因,被告要求根据双方的工程量报价单所列明的指标,与水岸家园现状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岸家园绿化合同(一期)》,约定被告开封宏力公司必须保证原告鄢陵县园艺场在4月15日前提供场地,保证原告鄢陵县园艺场进场施工。原告鄢陵县园艺场树苗进场后经被告开封宏力公司派员验收,达标后方可移栽,不合格的树苗不得栽种,否则将处以该种树苗双倍罚款。养护期一年内必须包100%的成活率。如有死树包换同品种规格的树苗并及时养护,否则将给以双倍罚款。被告开封宏力公司按协议条款及时付款,付款方式为树苗进场付款20%,栽种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款40%,验收合格六个月后付款20%,养护期结束付清余款。验收方法为树苗及绿化移栽结束后,双方现场按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验收,验收文书双方现场人员签字认可后方为施工结束。养护期结束后由鄢陵县园艺场牵头,被告开封宏力公司参加,按合同条款逐项对照验收交付。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2014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岸家园二期绿化合同》,约定被告开封宏力公司必须保证原告鄢陵县园艺场在3月15日前提供场地,保证原告鄢陵县园艺场进场施工。原告鄢陵县园艺场树苗进场后经被告开封宏力公司派员验收,达标后方可移栽,不合格的树苗不得栽种,否则将处以该种树苗双倍罚款。原告鄢陵县园艺场必须保证在3月30日栽种结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原告单独承担。养护期一年内必须包100%的成活率。如有死树包换同品种规格的树苗并及时养护,否则将给以双倍罚款。被告开封宏力公司按协议条款及时付款,否则将给以双倍罚款。工程造价为1、图纸范围内172990元;2、图纸外竹子48000元,总价220990元。付款方式为树苗进场付款30%,栽种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款50%,养护期结束付清余款。验收方法为树苗及绿化移栽结束后,双方现场按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验收,验收文书双方现场人员签字认可后方为施工结束。养护期结束后由鄢陵县园艺场牵头,被告开封宏力公司参加,按合同条款逐项对照验收交付。经原、被告双方结算,二期绿化的最终合同结算金额为253240元,被告尚欠付二期绿化工程款32250元。
2017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岸家园三期绿化合同》,约定被告开封宏力公司必须保证原告鄢陵县园艺场按被告通知为准提供场地,保证原告鄢陵县园艺场进场施工。原告鄢陵县园艺场树苗进场后经被告开封宏力公司派员验收,达标后方可移栽,不合格的树苗不得栽种,否则将处以该种树苗双倍罚款。原告鄢陵县园艺场必须保证在20个工作日栽种结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原告单独承担。养护期一年内必须包95%的成活率。如有死树包换同品种规格的树苗并及时养护,否则将给以双倍罚款。被告开封宏力公司按协议条款及时付款,否则将给以双倍罚款。工程造价为294635元,如被告按实际情况确需要调种植,按清单价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树苗进场付款40%,栽种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款50%,养护期结束付清余款(10%不开发票)。验收方法为树苗及绿化移栽结束后,双方现场按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验收,验收文书双方现场人员签字认可后方为施工结束。养护期结束后由鄢陵县园艺场牵头,被告开封宏力公司参加,按合同条款逐项对照验收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份进场施工,2018年4月底栽种结束。2019年5月原告退场。经原、被告均认可三期绿化工程被告已支付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绿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二期绿化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当庭表示认可欠付二期绿化款的事实,但庭后又表示已经全部付清,不欠付二期绿化款,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二期绿化款,且被告当庭已经自认,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三期绿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可以证明在原告退场前,原被告双方共同派员进行验收、结算,经结算三期绿化工程款为28463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绿化工程款,被告尚欠184635元未支付,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应属违约,故本院酌定以被告欠付工程款的10%计算违约金。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三期绿化施工不合格、没有经过验收、不应全额支付二期绿化工程款,并以此为由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要求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期绿化合同对原告供应的树木、花卉是否符合合同清单的质量、规格、价格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可知,在原告退场前,原、被告双方派员进行了验收,且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已于2019年5月离场,被告申请鉴定基础已经不存在、亦无鉴定之必要,因此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宏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鄢陵县园艺场绿化工程款216885元、违约金21688.5元,共计238573.5元;
二、驳回原告鄢陵县园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5元,由原告鄢陵县园艺场负担425元,由被告开封宏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