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园艺场

鄢陵县园艺场、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0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陵县园艺场,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志新,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爱香,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鄢陵县园艺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鄢陵县园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爱香、李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园艺场上诉请求:1、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8)豫10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协议书》具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和目的。《协议书》的第-段就明确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协议书明确“根据河南省农业厅、许昌市农业局对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园艺场危房改造项目于2012年6月30日前必须开工,园艺场确保此项目按照上级文件的计划实施,现需要乙方租赁园艺场四人土地上苗木进行清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园艺场项目实施后”才约定了各方的内容这些是本案协议签订的基础和原、被告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为政府政策的影响,签订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农垦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因与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不符,影响311国道升级等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前提不存在,签订协议的目的也不能得到实现。3、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变化是发生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继续履行协议对原告一方明显不公平。本案中,受政府政策的影响,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协议被上诉人将无偿使用原告土地40年,鄢陵县园艺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如果继续履行协议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无偿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才30年,租赁协议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本案中被上诉人仅仅签订了一份协议,没有实质履行任何协议义务,即可得到这么大的利益。如果继续履行该协议,既违反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又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查明的非常清晰,作出的事实认定是清楚和正确的,适用法律恰当。2、双方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协议”是在基本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有效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为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约定的“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没有进行。也并非是上诉人称的是政府的原因,而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危房改造项目”不再进行。况且该项目是否进行,均不影响双方签订协议的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答辩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除掉树木,腾出土地),已经履行。上诉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并非上诉人诉称,房屋没有建设“协议就没有履行”的情形。答辩人承包土地后,在这块土地上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签协议时,这块土地上的苗木正值盛产期,也正是上诉人使用这块土地出效益时,上诉人要进行危房改造工程,和答辩人签订“协议”。当时正是6月下旬将要进入三伏天气,答辩人按照协议将土地上的树木除掉,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十几万元。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危房改造项目”能否实现,在合同中已经预见,并明确约定了相应内容:“如果在2012年12月底之前由于政策原因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该二层办公楼不能建设,那么甲方将建房地块中,乙方承包的剩余土地交由乙方继续无偿使用种植苗木40年”条款。上诉人辩称的“情势变更”不存在,不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从协议的内容看,对于协议中涉及到的“危房改造项目”是否能实现,已经明确的预见到了,且约定了相应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不存在履行协议对上诉人显失公平的情形。相反,履行这份协议,答辩人已经付出了除掉正在生长的苗木,遭受了较大经济损失。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上诉人有滥用诉权之嫌疑。就同一事实,先后数次,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显示公平”以及确认“合同已解除”为由提起诉讼,均被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或许昌市中级法院维持。如今其却又变更案由再次起诉,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诚信诉讼原则,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四、上诉人以“情势变更”,履行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为理由,行使变更权,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间,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鄢陵县园艺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依法变更《协议书》中“乙方继续无偿使用土地种植苗木40年”的约定或者依法解除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7日,原告鄢陵县园艺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危房改造项目建房占用的作业面上的苗木乙方应于2012年6月20日前清理干净,项目作业面以外的部分可由乙方无偿种至2012年12月底。2012年12月底之前及时清理干净地上苗木,土地空白地交回场内。2、园艺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后,在2012年12月底之前,按照政府政策的要求允许建办公楼的情况下,建设每层各6间的二层办公楼(房屋深度不少于10米,单间宽度不少于3.5米)小区大门以南。一层无偿租赁给***使用,期限为40年;二层交由园艺场使用,产权属园艺场所有。建设该办公楼时,建筑企业由甲方联系,二层楼的设计方案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建设工程预算不超过25万元,建筑费用由***承担。如果在2012年12月底之前由于政策原因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该二层办公楼不能建设,那么甲方将建房地块中,乙方承包的剩余土地[自梅榕大道中心线以东40米宽,南北52米长(除去中间8米宽的东西方向小路)]交由乙方继续无偿使用种植苗木40年。40年期满双方另行商议,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的租赁、购买权。3、本协议生效后,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主张上述协议书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形成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原告主张本案存在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如果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对涉及到的“危房改造项目”是否能实现,已预见到,并约定了“如果在2012年12月底之前由于政策原因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该二层办公楼不能建设,那么甲方将建房地块中,乙方承包的剩余土地[自梅榕大道中心线以东40米宽,南北52米长(除去中间8米宽的东西方向小路)]交由乙方继续无偿使用种植苗木40年”的条款,在此情况下,本案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鄢陵县园艺场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成立后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结合本案,鄢陵县园艺场虽主张涉案合同签订的目的系实现园艺场危房改造项目,后因政府道路规划原因致使改造项目无法继续,以上情况应属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允许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情形。但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如果在2012年12月底之前由于政策原因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该二层办公楼不能建设,那么甲方将建房地块中,乙方承包的剩余土地交由乙方继续无偿使用种植苗木40年”的条款约定,说明鄢陵县园艺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因政策及自身原因可能会导致危房改造项目不能实现,并甘愿承担以上情形产生后由***在其土地上继续无偿使用种植苗木40年的风险后果。故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允许合同变更、解除的情形。
综上所述,鄢陵县园艺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鄢陵县园艺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家康
审判员  陈 晖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慧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