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许民终字第2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陵县园艺场。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魏志新,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鄢陵县园艺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鄢陵县园艺场的法定代表人魏志新及委托代理人许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孙志强
审判员秦东亮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