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再113-1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再审申请人鄢陵县园艺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10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10民再113号”,现更正为“(2019)豫10民再113号”;判决书主文部分第八页第六行“鄢陵县园艺场、***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现更正为“鄢陵县园艺场、***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