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1962号
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20224644,住所地太仓市县府西街君悦豪庭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唐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克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波
人民陪审员孙蓉
人民陪审员尹月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