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执字第031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权。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澄
执行员***
执行员*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