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诚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105号





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唐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克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南方。
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瑞益






书 记 员


陈寅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