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7145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赤子八丞健身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145号之二

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县府西街君悦豪庭2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20224644。

法定代表人:唐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克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赤子八丞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70号3-6幢商业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UTGC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胡庆鹏,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赤子八丞健身有限公司、**、胡庆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77元,合计1502元,由原告苏州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屈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胜

书 记 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