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

***、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贺纪宾。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存款114340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武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