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

***与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156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才,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许昌市龙兴路创业大厦B座1015室。
负责人:葛国民,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茹,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刚,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凭心杰5号1号楼3单元306室,该清算组成员。
第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东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第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昌市城市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组、第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9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牛保平
人民陪审员  何丽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