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700号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鑫,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