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89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毓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松,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耿鹏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