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2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贯勋,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杰,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强,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古绍禹
审判员  肖永强
审判员  刘贺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小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