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亚华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2268号
原告:郑州亚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5725661F。
法定代表人:翟军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玲,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保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毓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7472K。
法定代表人:翟军红,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郑州亚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亚华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福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亚华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亚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