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6153号
原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颍河大街236号。
负责人:田英豪。
原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是毓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松,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9月1日,户籍所在地:禹州市,现住禹州市。
原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1081民初613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耿冬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文嘉
书 记 员 董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