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477号
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骆岗镇黄巷村唐大郢小组唐定山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49700B(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4118140E。
法定代表人:黄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