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129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雷,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4118140E。
法定代表人:黄吉。
被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乐清市知临中学,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乐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38235543246XF。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知临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知临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知临中学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旭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裘来莉